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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医疗用品复用应该怎么管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20-01-07

     关于一次性医疗器械的使用,尤其是一次性高值耗材的使用,其他国家又是如何规范使用的。关于一次性医疗用品重复使用的相关安全性问题,笔者查阅相关文献,对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的安全性进行分析与探讨。

      2000年4月1日国务院于发布了我国医疗器械监管领域一部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其中第27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的一次性医疗器械都有产品目录,登记的只有常用的8种产品,而临床现在使用的远远不止这些低值易耗产品,越来越多的一次性高值耗材医疗器械出现在临床诊疗环节中,例如一次性进口超声刀头,心脏用导管等等。

      2006年,发布了《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强调一次性医疗用品不得重复使用。但是关于一次性医疗用品重复使用的规定在临床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为降低医疗费用,一次性医疗用品重复使用在医疗机构中依然长期存在。为规范透析器的重复使用,2005年原出台了《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规范也只适用于依法批准的有明确标识的可重复使用的血液透析器。除此特例,目前我国尚无法规明确定义一次性医疗用品可重复使用的范围、标准和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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