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次性医疗用品采购审核如何做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五条
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在经营、使用第一、第二类消毒产品前,应当索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复印件,其中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包括检验报告结论、标签(铭牌)、说明书,进口产品相关复印件。复印件应由产品责任单位加盖。
《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管理和业务工作。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证许可批件复印件。
天津一次性医疗用品在采购时,采购部门应根据临床需要、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产品招标意见统一采购,使用科室不得自行采购。